省级11项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项目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项目备案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内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
1 |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报告附项目备案表 |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第三条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号,2017年)第四条 3.《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第四条 |
2 |
|
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符合《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皖经信非煤〔2015〕30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暂行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暂行标准〉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09〕198号)的规定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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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 |
1.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第十八条 2.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皖经信非煤〔2009〕198号)第六条 3.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皖经信非煤〔2015〕301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 |
2 |
|
1 |
2 |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
2 |
|
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现场勘查、专家评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符合《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皖经信非煤〔2015〕301号)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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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文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3.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 |
2 |
|
1 |
2 |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 |
2 |
|
1 |
|
3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查意见批复函及审查意见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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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4 |
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书 |
2 |
|
1 |
|
5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
2 |
|
1 |
|
6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
2 |
|
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现场勘查、专家评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变更审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变更审查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符合《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皖经信非煤〔2015〕301号)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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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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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初步设计变更审查文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3.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 |
2 |
|
1 |
2 |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变更文本 |
2 |
|
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现场勘查、专家评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符合《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皖经信非煤〔2015〕301号)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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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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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项目备案文件 |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4.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5. 关于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经信非煤函〔2017〕1256号) 6.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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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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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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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文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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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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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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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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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可在初步设计审查前提供)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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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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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周边公众的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
2 |
|
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现场勘查、专家评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延期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延期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皖经信非煤〔2015〕301号)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应当开工建设。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失效。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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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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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备案延期申请文件 |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4.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5. 《关于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经信非煤函〔2017〕1256号) 6.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2 |
|
1 |
2 |
原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
2 |
|
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现场勘查、专家评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变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变更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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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备案变更申请 |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4.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 5. 《关于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经信非煤函〔2017〕1256号) 6.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2 |
|
1 |
2 |
原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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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现场勘查、专家评审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推荐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3、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4、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5、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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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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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2. 《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 3. 《转发关于组织推荐2018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18〕761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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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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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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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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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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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省级新产品鉴定推荐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省级新产品鉴定推荐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安徽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以每年申报通知下发时间计算);
2、企业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技术中心;
3、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环保安全事件;(5)重大安全责任事故;(6)其他违法行为。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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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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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2142号)第十九条 2. 《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 3. 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皖经信科技函〔2018〕1100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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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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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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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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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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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安徽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以每年申报通知下发时间计算);
2、企业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技术中心;
3、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环保安全事件;(5)重大安全责任事故;(6)其他违法行为。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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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2142号)第十九条 2. 《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 3. 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皖经信科技函〔2018〕1100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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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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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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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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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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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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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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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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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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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咨询与服务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咨询与服务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可多选)
五、申请条件:无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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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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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窗口办结
八、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市级15项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组织申报安徽工业精品认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组织申报安徽工业精品认定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1、企业为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企业建有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
3、企业综合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已通过所需各类体系或产品认证,企业近3年无较大消费投诉、较大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特种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指标达标,无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4、申报产品行业领域。重点围绕新一代电子信息、智能装备、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工程机械和农机装备、轨道交通和海洋工程装备、智能电网和新能源装备十大高端制造业。
5、申报产品遴选范围。产品为近两年认定的“安徽省新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是拥有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品牌荣誉,市场占有率和用户美誉度较高的产品。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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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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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工业精品申请表》 |
1.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 2. 《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 3.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精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5〕87号) 4. 《关于组织推荐安徽工业精品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18〕1174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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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新产品证书或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证明材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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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初审转报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1、申报推荐范围为省经信委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2、示范基地的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成立时间在3 年以上;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示范基地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需有经信、人社、科技等部门认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3、示范基地应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示范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4、示范基地应具备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专业服务中的四种以上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
1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
1. 省经信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6〕94号) |
2 |
|
1 |
2 |
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
2 |
|
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民营企业主导制定标准奖补资金发放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民营企业主导制定标准奖补资金发放初审转报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1、2015年度我省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并正式发布标准文本的民营企业。
2、主导标准制定的民营企业是指在标准发布稿中,位列编制单位前三位、且排序最前的民营企业,同一个标准只补助一户企业。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
1 |
省辖市、省直管县经信委申报文件 |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民营企业主导制定标准奖补资金的通知》(皖民营办函〔2015〕16号) |
2 |
|
1 |
2 |
2015年民营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汇总表 |
2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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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徽省民营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补助申请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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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4 |
申报国际标准的企业应提供国际标准提案和国际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申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应提供标准的立项文件复印件、发布公告复印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
2 |
|
1
|
|
5 |
企业制定标准的发布稿原件及复印件 |
2 |
|
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及示范镇认定初审材料转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及示范镇认定初审材料转报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1.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一定的知名度。
2.产业特色鲜明,有一批龙头企业带动并初步形成产业链,有一定产业配套能力,产业集中趋势明显。
3.区域内主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规模在所属行业内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
4.区域内专业化产业企业相对集聚,拥有规模以上企业和若干配套的中小企业或一批“公司+农户”性质的企业。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
1 |
基础资料表 |
1. 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办法》(皖政办〔2008〕32号)全文 2. 《关于组织推荐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示范点的通知》 (皖经信明电〔2014〕144号) |
2 |
|
1 |
2 |
专业镇基本情况,要求在2000字内 |
2 |
|
1 |
|
3 |
专业镇发展规划 |
2 |
|
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申请推荐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申请推荐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一)工艺美术名人条件
1、连续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设计制作一般满10年以上(持有从业证明)且年满25周岁以上;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在校专修工艺美术专业的学习时间:中专学历工作满8年,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者;拜师于国大师、省大师从事实际操作满5年,拜师于名人从事实际操作满8年者(提供大师、名人证明);
2、参加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历届展览两次以上且评奖中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1个一等奖;(2)2个二等奖;(3)3个三等奖。
在国家及省、部级举办的历届展览评奖中获得奖项适当加分;
3、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和信誉记录。
(二)工艺美术大师条件
1、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设计制作一般满20年以上(持有从业证明)且年满35周岁以上;
2、具有安徽省工艺美术名人称号,或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或具有省促进会专业委员会授予的荣誉称号;
3、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过论文两篇以上;
4、参加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历届展览两次以上且评奖中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2个一等奖;(2)1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
在国家及省、部级举办的历届展览评奖中获得奖项适当加分;
5、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和信誉记录。
以上是申报工艺美术大师的必备条件。如不具备第2条和第3条,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但从严掌握。
(1)本人具备设计、制作产品能力,并在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与创新方面有显著业绩,对促进经济发展、人员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需提供有效证明)。
(2)从事设计制作40年以上的老艺人、非遗传承人(持有省级以上部门授予的有关证书),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
1 |
申报者须选择近三年以来由本人制作的实物产品(以下简称申报产品)3件(套),填写《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准备有关业绩、成果、学历、职称、荣誉称号证明、代表性著作和论文的复印件等书面材料,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二套),上报3件实物产品中必须1件有现场制作的影像光盘及产品设计图,报所在市、直管县经信委。省直单位的申报者可直接报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同时上报《申报表》电子版。
|
1. 依据省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会《关于第X届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评审认定的通知》(皖工美促〔2016〕4号) |
2 |
|
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申报使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申报使用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5)此项资金经省级部门及第三方验收合格、符合条件方可拨付。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
1 |
项目申报单位均通过申报系统填报安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基础信息表 |
1.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5〕1846号)第十三条 |
2 |
|
1 |
2 |
申报项目均通过申报系统填报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 |
2 |
|
1 |
|
3 |
按项目申报类别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及附件 |
2 |
|
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转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转报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2、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8、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两年以上;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
1 |
注:新认定企业提供申请报告,评价企业提供工作总结 |
1. 安徽省经信委《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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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 |
2 |
|
1 |
|
3 |
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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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4 |
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
2 |
|
1 |
|
5 |
评价指标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 (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 (3)对外合作项目; (4)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 (5)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 (6)拥有专利及受理专利申请;(省经信委系统填写) (7)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 (8)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 (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安徽省名牌; (10)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
2 |
|
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初审转报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主要为产业集聚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3、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5、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7、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8、功能要求:
(1)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2)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3)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4)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5)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4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4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建立融资超市。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
1 |
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 2. 《关于推荐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3〕216号 |
2 |
|
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省级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申请转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省级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申请转报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一)申报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依法设立、运营三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负责人重视信息化建设,企业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信息化领导小组,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信息化工作;
3、企业对本企业信息化有总体规划和阶段目标,规划应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科学合理、目标明确、可行性强;
4、企业具有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和拓展所需资金保障;
5、企业运行稳定,经济效益良好,信息化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6、企业信息系统以实际应用为核心,实施成效显著,在本地区、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示范和推广效应。
(二)申报示范企业应在如下多个领域实现信息化的集成应用或在某些领域信息化实现深度应用:
1、在工业产品研发设计中全部采用了计算机辅助设计等信息技术;
2、生产过程控制基本实现了自动化、信息化;
3、在企业管理中采用了OA、ERP、PDM、SCM、CRM等信息系统,在货运管理、车辆调度、仓库管理、库存管理、车辆和货物跟踪、财务结算等方面均采用了信息系统和相关信息技术,应用效果良好;
4、在市场营销中,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过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企业建有互动型门户网站,在产品销售方面电子商务所占比例超过50%;
5、信息技术在企业管理人员配置、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员工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得到充分运用,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优化了业务流程,改善了服务质量;
6、在利用信息技术培育新型业态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7、利用信息技术实施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采用信息技术促进节能减排效果良好。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
1 |
1.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的通知》(皖经信推函〔2016〕1238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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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转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转报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
2、申请产品为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重大技术装备,以及重大关键成套装备、数控机床、工程机械、重型矿山机械、电工电气机械、内燃机、现代仪器仪表、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基础关键部件及其他重点机械,已经用户使用,符合设计要求。其中,成套设备售价在1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售价在50万元以上,关键部件售价在20万元以上;
3、符合导向。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徽省工业发展规划要求,并列入安徽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规划或年度实施计划;
4、产权明晰。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5、技术先进。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6、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
1 |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报告书 |
1. 《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66号) 3.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2011〕91号) 4. 《关于开展2018年第二批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装备函〔2018〕1287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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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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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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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认定产品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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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转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转报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对象: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一)凡符合本条所述申报标准和上条所述一项特征的中小企业,均可申报认定“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依法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
2、是各地重点培育的骨干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最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3、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十名或安徽前五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半以上;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2、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3、有偷、漏税行为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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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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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 2. 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发展函〔2017〕1497号) 3.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知》(皖经信中小企函〔2018〕1294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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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转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转报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1、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4、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8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6、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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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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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 2.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荐第六批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做好第一、第三批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工作的通知》(皖经信中小服务函〔2016〕602号) 3.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中小服务〔2017〕309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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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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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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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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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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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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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转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转报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
1、基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依托已批准的园区(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城市“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场所等,有园区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以及明确的产业定位;
3、创业基地内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创业基地的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生产用房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有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政务代理、融资服务、信息咨询和管理咨询等各类服务;
5、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且具有连续流动培育功能。每年都有新企业入驻或培育成小型以上规模企业,培育成效明显。
六、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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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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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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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2)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是否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 (5)主要服务业绩及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 (6)下一步发展设想。 |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2. 根据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2015〕122号) 3.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函〔2016〕767号) 4. 《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民企函〔2018〕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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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或上年度财务“三表”(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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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国家和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
申请转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国家和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申请转报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1、在安徽省内注册的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2、两化融合工作具备良好基础,管理规范,对建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需求;
3、具有建立实施管理体系的经验,如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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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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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3号) 2. 省经信委《关于开展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5〕39号)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7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通知》(工信厅信软函〔2017〕219号) 4. 省经信委《关于开展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推函〔2017〕5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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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
国家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申请转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国家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申请转报
二、实施机构:宿州市经信局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五、申请条件:
(一)申报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依法设立、运营三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负责人重视信息化建设,企业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信息化领导小组,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信息化工作;
3、企业对本企业信息化有总体规划和阶段目标,规划应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科学合理、目标明确、可行性强;
4、企业具有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和拓展所需资金保障;
5、企业运行稳定,经济效益良好,信息化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6、企业信息系统以实际应用为核心,实施成效显著,在本地区、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示范和推广效应。
(二)申报示范企业应在如下多个领域实现信息化的集成应用或在某些领域信息化实现深度应用:
1、在工业产品研发设计中全部采用了计算机辅助设计等信息技术;
2、生产过程控制基本实现了自动化、信息化;
3、在企业管理中采用了OA、ERP、PDM、SCM、CRM等信息系统,在货运管理、车辆调度、仓库管理、库存管理、车辆和货物跟踪、财务结算等方面均采用了信息系统和相关信息技术,应用效果良好;
4、在市场营销中,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过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企业建有互动型门户网站,在产品销售方面电子商务所占比例超过50%;
5、信息技术在企业管理人员配置、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员工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得到充分运用,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优化了业务流程,改善了服务质量;
6、在利用信息技术培育新型业态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7、利用信息技术实施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采用信息技术促进节能减排效果良好。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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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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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评定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函[2012]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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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办结→送达
八、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557-3045559
十二、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经信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三、联系电话:0557-3045559
十四、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