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1月19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皖经信民爆〔2024〕8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起草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以下简称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民爆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根据张红文副省长和冯克金厅长的部署要求,结合全省民爆行业实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民爆物品管理处组织起草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合理吸纳了市县主管部门、民爆企业及厅领导和相关处室等意见后,形成《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在函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综合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2024年1月18日,《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1月19日正式印发。
二、编制依据
主要有《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及民爆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没有创设新的行政许可,只是在执行层面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
三、主要内容
《监督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管和附则四个部分,共54条。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起草主要依据和适用范围的界定。第二章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共有5小节,从第4条到第37条,用34条内容强调了对民爆企业重点监管环节,分别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生产安全管理、销售安全管理、仓储安全管理和装卸安全管理。第三章安全监管,共有3小节,从第38条到第52条,用15条内容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监管职责、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执法工作。第四章附则,共2条。
四、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民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一是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二是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三是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四是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集团化企业应推进安全管理水平一致化。五是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六是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队伍建设,按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强化应急演练。
(二)生产安全管理
生产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民爆生产企业的工程设计、项目审查验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民爆物品流向管理、试验或试制民爆物品要求、专用生产设备管理及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的提升等。
(三)销售安全管理
销售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民爆销售企业仓库和安全设备设施的工程设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管理以及做好民爆物品流向管控等内容。
(四)仓储安全管理
仓储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对专用仓库的使用、改扩建和看护人员等方面的要求。民爆物品专用仓库内,储存的民爆物品品种、数量不得超过核定范围和核定量,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民爆物品变质、过期失效或者剩余不再使用的,应及时清理并予以销毁。
(五)装卸安全管理
装卸安全管理主要包括装卸操作、定员定量和查验货等方面内容。特别强调了工业雷管储存库现场操作定员2人,最大允许定员3人;工业炸药储存库现场操作定员5人,最大允许定员6人。严禁在同一库区内,同时进行雷管和炸药装卸作业。民爆销售企业雷管拆箱,应在拆箱间(点)进行,严禁在雷管库内进行拆箱作业,拆箱间(点)定员1人、定量1箱,严禁将拆箱间(点)作为暂存间使用。拆箱间(点)应设置导静电设施和视频监控。同时民爆企业在装卸民爆物品时,应当严格执行装卸货查验制度和装货记录制度。
五、省市县三级监管要求
(一)监管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及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实行一级查一级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建立了分级约谈制度。
(二)监管能力建设
各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履职能力建设,健全责任体系和监管制度,配备专职(兼职)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人员,加大安全保障投入,提高执法效能。
(三)监管执法
对于民爆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按照《安全生产法》《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执法。上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
咨询处室:民爆物品管理处
联系方式:0551-6287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