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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04-21 16:59 来源: 宿州市经信委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宿政发〔2013〕8 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

  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萧县、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

  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

  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40 号)精神,根据《安徽煤矿安全

  监察局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皖煤安监二建字〔2012〕年

  第10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设计年产能9 万吨以下的地方煤矿,原则不再批准提升产能,鼓励其2014 年底前关闭退出。

  (二)煤矿因自身原因造成“五证一照”不全或停产停建,自

  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生产无望的,立即予以关闭。

  (三)发生3 人以上较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事故的,立即予以关闭。

  (四)建设矿井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在技改区域内擅自组织生产拒不改正或造成伤亡事故的,立即予以关闭。

  (五)其它地方煤矿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州市地方煤矿服务年限核定结果的通知》(宿政秘〔2012〕41 号)规定的时间,到期关闭。

  (六)支持鼓励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的资源,但必须符合皖政办〔2012〕40 号规定的8 个条件。

  (七)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关闭的。

  二、实施步骤

  (一)成立组织。市政府成立市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总体整顿关闭方案及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行使职责。

  (二)申请关闭。拟提前关闭退出的小煤矿向所在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报市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备案。

  (三)资源整合。拟进行整合的小煤矿,由整合主体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 号)要求组织实施。

  (四)实施关闭。市政府对列入关闭范围和申请关闭退出的小煤矿下达关闭通知书,并在市内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矿井名单,由产煤县(区)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小煤矿关闭工作。

  (五)关闭标准。一是有关地方政府发布公告,公布关闭矿井名单;二是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

  三是停止供水、供电、供火工品;四是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五是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六是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三、支持政策

  (一)市、县(区)政府设立鼓励地方煤矿提前关闭退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2014 年6 月底前关闭到位的地方煤矿的补偿、职工安置、消除隐患等。

  (二)市、县(区)政府关闭退出专项资金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每万吨补助100 万元标准设立,市、县(区)两级政府各补助50 万元。生产矿井的生产能力以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为准,技改矿井生产能力以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为准。

  (三)积极鼓励全市小煤矿提前关闭退出。2013 年底前关闭退出的小煤矿全额享受市、县(区)两级财政补助,2014 年6 月底前关闭退出的小煤矿享受市、县(区)两级财政的50%补助。对于提前关闭退出且符合规定的小煤矿,市政府将积极帮助企业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关闭退出专项资金。

  (四)煤矿关闭到位后,经市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市财政将关闭退出专项资金拨付给县(区)财政,由县(区)政府负责管理和使用。

  (五)关闭退出煤矿存储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已缴纳的采矿权剩余价款和环境治理保证金等,经有关部门核准,在矿井通过关闭验收后及时返还给被关闭煤矿的办矿单位。

  (六)以下煤矿不享受市、县(区)政府关闭退出专项资金:2014 年6 月底后关闭的煤矿;提出技术改造要求的煤矿;煤矿因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被依法关闭的煤矿;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享受关闭退出专项资金的煤矿。

  四、整顿关闭的有关要求

  (一)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煤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关闭退出政策宣传力度,全力做好煤矿关闭工作。

       (二)县(区)政府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地方政府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三)对已确定关闭时间的煤矿,按“一矿一策”的原则,制定关闭退出实施方案,并报县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严防煤矿因关闭前突击生产酿成事故。

  (四)认真做好整顿关闭期间的安全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县(区)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被列入关闭范围和申请提前关闭退出的小煤矿的办矿单位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以顺利实施煤矿关闭工作。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3 年4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