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659/202206-00026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2-06-08 发布日期: 2022-06-08 10:24
文  号: 经信安〔2022〕50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45487

关于印发《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6-08 10:2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7

关于印发《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经信安〔202250


各县(区)经信局,市开发区经发局、宿马园区经发部、高新区经科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宿州工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地见效,根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部门等九个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皖防〔2020〕2号)精神,现将《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8日       


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消防安全

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全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提高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徽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培训、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工作制度,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工作不少于一次,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决策。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能科(股)室,负责制定并落实本行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各类消防工作方案,组织消防工作考核等。

第三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加强对民爆企业及其他本系统内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保障消防安全。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要将企业的消防安全状况作为重要的前置条件。

第四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拟定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时,要把消防安全作为重要条件,不断提高相关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水平。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大力支持消防相关产品、设备、装备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进消防相关基础材料、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为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能力发挥支撑保障作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协调和指导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企业的消防安全工第五条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重点加强对此类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指导企业提升消防工作水平,遏制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督促民爆企业及其他本系统内单位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履行好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确保消防工作正常运行。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

(二)清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负责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消防有关工作:督促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特殊时段及节假日前后组织专项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日开展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着重检查消防安全制度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是否符合要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等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无法及时消除的,应当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周定期抽查、核查防火巡查的情况;

(四)民爆企业及其他本系统内单位应对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清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单位应当制定灭火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操作规程,对岗位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消防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五)民爆企业及其他本系统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依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检测记录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接到火情报警后,应当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和处置,并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干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启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七)民爆企业及其他本系统内单位要依法依规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第六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职能的科(股)室或人员。应当定期对民爆企业及其他本系统内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消防安全大检查,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开展专项抽查。检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安全生产或者其他检查同时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联合消防救援机构等方式开展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检查记录,载明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

第八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商讨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定期向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第九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监管的民爆企业及其他本系统内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消防安全约谈:

(一)来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部署的;

(二)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进行危险作业或危险品管理不规范的;

(四)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一般火灾事故的:

(六)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七)抗拒或消极应付消防安全监管措施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年度考评等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对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单位,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内单位包括下属单位:轻纺协会、物资协会、节能中心、企业服务中心等。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和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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