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支持制造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修订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支持制造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修订办法》的通知
经信技〔2022〕27号
各县区经信局、财政局,市管各园区经发、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打造制造强市决策部署,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工业和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宿州市支持制造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修订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宿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3日
宿州市支持制造强市建设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修订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打造制造强市决策部署,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工业和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宿州市支持制造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制造强市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的资金。
第三条 制造强市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强化绩效的原则共同管理。
第四条 制造强市资金重点支持《宿州市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2021版)》(宿工组〔2021〕5号)《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宿发〔2021〕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宿州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42号)等出台的工业和信息产业领域十大重点产业工业项目建设、企业做大做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两化融合、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建设、创新平台建设和技术创新、“精品安徽”宣传、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等。制造强市资金可用于项目核查、评审、督查和绩效评价,产业政策和规划的编制,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等。
第五条 制造强市建设资金主要采用后补助、奖补、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工业和信息产业领域企业发展。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制造强市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制造强市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核查评审、公示等工作,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资金拨付相关工作,并对制造强市建设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负责,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制造强市资金纳入安徽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需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准予继续支持的,须注明核准理由。
第八条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每年市人代会批准部门预算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制造强市资金支持项目计划,会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制造强市资金。
第九条 县区(园区)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推荐申报的制造强市资金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对项目具体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制造强市资金,截留、挪用、挤占制造强市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违规分配、拨付、使用制造强市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制造强市资金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宿州市支持制造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