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659/201910-00066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05-15 12:4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合同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合同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5-15 12:43 编辑:经信局

市经信委合同管理业务控制制度

1、办公室为委机关的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机关各部门在经济合同订立前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委机关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2、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执行部门报经领导同意后,可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3、与经济相关的合同签订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合同条款办理结算业务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经济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未签订的,或缺少验收等相关证明材料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报告。

4、经办人员与知情人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应当加强经济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涉及的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

5、经济合同发生纠纷的,执行部门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解决方法,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依据经济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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