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659/201910-00065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19-04-16 12:4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4-16 12:42 编辑:经信局

市经信委资产管理业务控制制度

1、委机关的货币资金、办公家具、各种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或维护。信息系统、网络及计算机等信息化设备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维护。

2、机关的货币资金按照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主办会计管理使用,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单位公务卡及密码实行分人保管。

(三)按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四)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3、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资产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人。机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共物品和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如属个人或非工作性原因造成的公共物品或设备损坏或丢失,使用人或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关人员工作变动或调动时,在其办理所保管及使用的资产交接或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工作变动或调动手续。

4、办公室应对管理的资产建立资产台账,记录和核算相关资产的调剂、借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定期对管理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并与财会部门的资产明细账进行相互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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